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5    條
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
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