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8    條
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支出,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
    相關稅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