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9    條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
開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管理會核定之相關規定辦
理評估。採公開標售時,受委聘單位得參考前開評估之規定,另行研提評
估原則及方法,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管理會同意後,據以辦理評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