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
第   15    條
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申請開戶
者或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銀行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
措施外,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包括:
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
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
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