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
第    8    條
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
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
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