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107.11.08金管銀國字第107027418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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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機構受理臨櫃國內匯款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款案件,應留
    存匯款人或存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及電話(或地址
    )等資料。法人、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為匯款人時,應填具該法人
    、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電話(或地址)等資料
    。如為代理人辦理匯款或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
    款者,應於匯款申請書或無摺存款單上加註匯款代理人或存款代理人
    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未達新臺幣三
    萬元無摺存款者,應加註姓名及電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