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08.09.30金管銀外字第1080272594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
    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金融機構經核准辦理本條作業委外後,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應檢具前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範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
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