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12.08.25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保遵循銀行法、洗
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銀行公會訂定之相關業務規
章或自律公約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發布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