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108.09.27金管銀合字第10802733871號令修正)
第    4    條
申請參加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檢送下列書表文件
供存保公司承保審核:
一、要保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董(理)事會通過申請加入存款保險之會議紀錄。
五、申請日上一月底止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農會漁會信用部應併檢附全
    會資料)。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相關財務資料及最近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應併予提供。
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含流動性及資訊安全之控管)及內部
    稽核制度。
七、公司(機構)治理制度。
八、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基本
    資料。
九、對加入存款保險及金融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之資訊揭露計畫。
十、其他經存保公司要求應提出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存保公司應通知其限期
補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