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098.09.08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42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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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先檢齊相關申請書件,以書面方式通知銀行,並副知
    本會,再由銀行向本會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
    正說明者外,本會自銀行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
    者,視為已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