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098.09.08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42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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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至第五點有關適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不適用
    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政府持股。對問題金融機構之持股,應向本會提出
    申請,不適用第五點之申請程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