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
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後,始得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應依證券商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
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