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第   11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後,如發現有第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持有部位、廢止
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