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除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外,並應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中央銀
行、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關證券商辦理外幣債券業
務規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