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外幣債券,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
,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前項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
公司債等,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
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適
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