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
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
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
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
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