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
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
融商品部位。
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
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