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18    條
停業要保機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支付全部員工依法核算之退
休金資遣費,存保公司應全數補足,並按過渡銀行留用員工應提撥準備金
額之比例,移轉至過渡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過渡銀行留用停業要保機構員工時,該員工於停業機構之工作年資應予承
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