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19    條
過渡銀行經營期間之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全額提存為法定盈餘公積作為
填補累積虧損之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