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2    條
過渡銀行屬非公司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
則。
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
人及核發營業執照:
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
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
三、存保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之紀錄。
四、承受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範圍。
五、過渡銀行章程。
六、過渡銀行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名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