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3    條
過渡銀行為辦理訴訟不動產權利變更等相關登記事項,或其他營業上之需
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證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