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27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
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
可能損失。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業
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所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
利潤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