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9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除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投資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