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104.01.22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529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
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
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且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之登錄。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