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104.01.22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5290號令修正)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除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
、信託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