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105.12.02金管銀國字第1050027994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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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借款企業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惟資金如用於採購
    進口原物料、機器設備等及整廠整案或系統整合出口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