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105.12.02金管銀國字第1050027994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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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訂約時,應約定其及信保基金得派員前往借
    款企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