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06.26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3140號令廢止)
第    4    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
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
附表二)申報之。
相關圖表:附表一、大額通貨交易檔案格式.PDF
相關圖表:附表二、(申報機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