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