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第    6    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國內、
    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
    事業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金融機構之安全防護事宜。
四、電子銀行業務之處理。
五、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之監督及管理。
六、銀行公會之督導。
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監督及管理。
八、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
    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九、會同交通部監督及管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十、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