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
    之研擬。
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
三、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
    契約範本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四、信用合作社改制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之監督及管理。
五、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六、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之研擬及金融知識推廣
    教育之規劃。
七、受理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
八、本國銀行辦理政策性放款獎勵機制之研擬。
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市場機制之規劃與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