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第    9    條
外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
    義解釋之研擬。
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相關法規之訂修、廢
    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四、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
    義解釋之研擬。
五、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六、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之
    審查及管理。
七、國際金融事務之處理。
八、國際金融監理制度與情勢發展之蒐集、調查及研究。
九、其他有關外國銀行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