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21    條
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