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25    條
發行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
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廢止發行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
三、命令發行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應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
事、監察人登記。
主管機關對發行機構、有違法嫌疑之負責人或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禁止
其為財產之移轉、交付或行使其他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
其出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