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