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4    條
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
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
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