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6    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
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