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8    條
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
可或核准: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
五、專業能力不足,有未能有效經營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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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