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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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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貫徹銀行股
    東股權之透明化及強化對銀行股東之管理,訂定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