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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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不以過戶為要件,其認定時
    點如下:
(一)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以除權基準日為準。
(二)因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
(三)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繳款截止日為準。
(四)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開始日或受贈日為準。
(五)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日為準
      。
(六)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交易發生日為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