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4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
    管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附表一)。
(二)申報表(附表二)。
(三)聲明書(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相關圖表:(附表一)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書.PDF
相關圖表:(附表二)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PDF
相關圖表:(附表三)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