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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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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關係人為辦理持股申報作業,應共同推派一人為共同代表人;共
    同代表人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依本注意事項初次辦理持股變動申
    報時,同時檢附全體同一關係人之同意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