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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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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持股變動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時
    ,同一關係人之共同代表人與持有股份變動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
    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動申報書(附表四)。
(二)變動申報表(附表五)。
(三)聲明書(同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相關圖表:(附表三)聲明書.PDF
相關圖表:(附表四)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書.PDF
相關圖表:(附表五)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表.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