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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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於六個月內補行申
      報者,準用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八點至第十點之規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