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4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檢具下列
    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附表一)。
(二)申報表(附表二)。
(三)聲明書(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相關圖表:(附表一)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書.PDF
相關圖表:(附表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PDF
相關圖表:(附表三)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