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098.06.30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3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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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
    之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以下簡稱本放款業務),特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