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098.06.30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3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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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係指未持有臺灣地區長期
    居留證或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個人,並經內政部許可在臺
    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