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098.06.30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3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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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本放款業務,擔保品限於經內政部許可在臺灣
    地區取得、設定之不動產物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