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098.06.30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3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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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放款業務之資金用途限於投資臺灣地區不動產,並應符合「大陸地
    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