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16    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
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